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各直屬單位,各省級公立醫院:
為進一步擴充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在線交易品種,鼓勵醫藥産業創新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短缺藥品保供穩價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提升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标準全覆蓋改革方案》(浙醫保發〔2020〕14号,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實施情況的總結評估,現就完善藥品集中采購平台準入機制通知如下:
一、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清單中的品種,允許企業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自主報價、直接挂網,醫療機構自主采購。對于國家和省級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的藥品,省藥品集中采購平台上無企業挂網的,如有醫療機構提出采購需求,允許與企業直接議價,按照公平原則協商确定采購價格,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台挂網交易。對于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綜合運用監測預警、成本調查、函詢約談、信息披露、暫停挂網等措施,予以約束。
二、《改革方案》實施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通用名劑型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通用名下仍無在線交易藥品的(以下簡稱“無在線交易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挂網:在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挂網(中标)且實際在線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廣東、福建、重慶和軍區,下同)達10個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不足10個的,在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的前提下,經與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級醫院談判後,不高于談判的最低價。
三、治療用生物制品與已在線交易藥品同通用名劑型的,可按不高于已在線交易産品最低價及其全國最低價申請挂網,不同的具體劑型、規格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後取低值;屬于通用名劑型下無在線交易藥品的,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挂網。
四、《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限新生兒、兒童支付藥品通用名劑型下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兒科用藥通用名下無在線交易兒童藥品的,法定說明書中明确适用于兒童的藥品可按“無在線交易藥品”定價原則申請挂網。
五、通用名劑型下區分有糖型、無糖型,僅有有糖型藥品在線交易的,無糖型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挂網:不高于已在線交易有糖型藥品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後的最低價,且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
六、與已在線交易産品同品規同企業不同轉換比(包裝數量)的藥品,可按以下定價原則申請挂網:不高于按差比價規則折算後的最低價,且不高于其全國最低價。
七、我省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中列入賠付藥品目錄清單的醫保目錄外藥品,尚未在平台挂網的,經省醫療保障部門核實後,允許企業直接申請挂網。
八、本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為準。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
2021-08-24
-
2022-05-05
-
2011-06-17
-
2011-01-14
-
2011-06-17
-
2009-08-20